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五华县河东镇唯春路旁地块
占地面积:5364.90m2
地理位置:梅州市五华县河东镇走马村
土地使用权人:五华县征地和土地储备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农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东世环环保有限公司
规划用途:地块拟规划建设五华县美术馆,属于美术馆和展览馆用地(A21),《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调查缘由: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59 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规划调整后用地性质为美术馆和展览馆用地(A21)。为此,开发建设前需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调查时间: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 2022年10月份,广东世环环保有限公司分别对该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
调查内容和调查结果: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收集地块现状和历史资料及相关文献。地块 2021年以前,地块一直处于山地状态(农用地);2021年12月,因当地发展需要被当地政府收储作为政府储备用地,储备期间未对地块进行任何生产相关活动。目前仍保持现状,处于待开发状态。
根据相邻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沿革,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山地和居民区,目前块南侧为山地,西侧为山地,东侧相邻走马村村落,北侧则相邻唯春路。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鉴于地块周边村民活动较频发,为避免风险识别遗漏,地块应进行采样分析,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初定地块内点位的检测指标为重金属7项(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挥发性有机物 27 项(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 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半挥发性有机物 11 项(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pH、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时间:土壤采样于2022年10月20日~10月21日进行采样,现场钻孔工作由广东绿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采样检测工作由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
调查内容:依据第一阶段土壤调查结果,初步调查阶段按随机布点法共布设土壤点位8个(含对照点位2个)、土壤样品30个(含平行样4个、对照点样品2个)。土壤检测项目包括:理化性质(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规定的基本项45项、pH和石油烃(C10-C40)。
评价标准:地块未来规划为美术馆和展览馆用地(A21) ,用地类型属于第一类用地,因此本次调查土壤筛选值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较严格的第一类用地标准。
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的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与背景值,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调查地块作为美术馆和展览馆用地(A21)(第一类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